案件详情
2023年5月12日,甲公司到某区财政局进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备案咨询。甲公司称,2014年,甲公司发布某安置房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最终乙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14700万元。该项目于2017年已完成结算,但未完成竣工验收(仅验收表未签字,其他流程均已完成)。因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该安置房未分房,至今已空置6年。
2023年,该安置房作为保交楼项目重新启动。由甲公司作为采购人,现需对安置房的屋面、墙面以及水电等方面进行修缮和改造。经测算,该项目工程预算为480万元,资金由政府先行垫付,待政府与甲公司就该片区开发项目的结算审计完成后,从应支付甲公司的结算款中扣除(应结算款项能覆盖该项目支出)。
最终,区财政局认为,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活动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另外,该安置房项目目前已完成修缮,分房等相关工作也已相继完成。
分析探讨
问题一:如果该工程项目预算评审控制在400万元以内,是否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观点1:该项目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应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观点2:该项目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笔者认为:该项目的采购主体是甲公司,且资金来源实为甲公司的应收款,而非财政性资金。故该项目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但甲公司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进行采购。
其一,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只适用政府采购项目,构成政府采购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采购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资金来源必须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标的必须是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属性必须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有一项不符合,则该项目就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依法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的管辖范围。
其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问题二:如果该工程项目预算是480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且采购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请问该项目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项目应采用何种采购方式?
观点1:该工程项目采购金额已超过400万元,应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观点2:该项目是单独的装修、修缮、拆除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观点3:该项目是单独的装修、修缮、拆除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笔者认为: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中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因此,单独的装修、修缮、拆除等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采购人不能自愿选择招标方式而适用招标投标法,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某财政部门指出,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作者:何宗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