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采购〔2023〕1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具体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新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重点抽取代理本级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为检查对象。具体由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专项整治名单。省本级抽取数量由省财政厅具体确定,各地级以上市自行确定专项整治代理机构的数量,但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市代理机构总量的10%,抽取数量不得少于5家,同时应兼顾所辖县(市、区)之间的平衡。专项整治代理机构的名单由各市财政部门确认后,按照附件表格的格式于2023年12月1日前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经省统筹后由各地下发专项整治通知开展工作。
二、专项整治的具体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时间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4年6月底结束。专项整治应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具体分为筛选名单、开展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处理处罚、汇总报告等6个阶段,请各市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从第二阶段起提前10日完成每个阶段的工作,并及时将本阶段工作的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有条件的可以结合监督检查和监督评价工作认真开展专项工作。
(二)请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三部委“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及财政部制定的《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和工作底稿范本(另发)认真组织本级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相关表格录入、现场检查及代理项目的审查工作,及时反映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抓好专项整治的工作质量。
(三)各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指导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县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制定详细的专项整治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专项整治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专项整治程序,遵守专项整治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四)为确保全国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规范,财政部将在不同阶段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不同要求,有关工作动态请及时关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和“广东(专项整治)联动群”工作微信群。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文件、表格、通知等资料将通过工作微信群或者电子邮件下发。
(五)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派出工作组,对部分市县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加强工作指导,并及时将各地的做法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指导全省更好地开展工作。
附件:2023年广东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名单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