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8号
基础设施改造更新工程项目举报案
关键词 经营年限/评审因素/供应商库/资格条件/前置审查/恶意串通/综合评分法
案例要点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将供应商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审查阶段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不得通过设置供应商库等形式进行前置审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外,财政部门可以依据合理怀疑进行调查,在仅有孤立的间接证据且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恶意串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具有法律效力,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应当保留各成员的评分,不得采用类似“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等方法计算得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 号)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 号)
基本案情
采购人D大学就“D大学校园网基础设施改造更新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6月30日,采购人D大学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同日,采购人D大学发布中标公告,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9月12日,财政部收到采购人D大学的举报材料。采购人D大学反映:1.招标文件关于“交换机生产厂商通过CMMI4级(或以上)国内认证且时间不少于3年”的评分设置不合理。2. 个别评审专家涉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部分评审专家涉嫌泄露评审细节。3.相关供应商C公司与M公司在采购人D大学供应商库中注册时所留邮箱相同,且M公司投标文件内容简单,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与其官网技术参数不一致,C公司和M公司涉嫌恶意串通。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C公司称:1.其与M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负责本次投标事宜的员工私自委托第三方完成供应商入库注册,未得到C公司授权。2.其完全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M公司称:其与C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M公司员工委托熟人办理供应商入库注册,该员工不知道该熟人是否与其他供应商有联系。经查,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潜在供应商须在采购人D大学采购信息网‘供应商入口’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本项目”,并要求“(2)将以下资料扫描件在本项目报名截止前发送至指定邮箱办理入库手续: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② 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③开户许可证;④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⑤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凭证”。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制造厂商能力”要求,“交换机生产厂家在国内具有成熟的软件开发能力,通过CMMI4 级(或以上)认证以保障投标产品代码质量与稳定性,要求为国内认证(由国内CMMI认证组织或企业颁发),且获得时间不少于3年,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商投标专用授权章的得100 分,无不得分”,权重为“5”。经查询采购人D大学“供应商库”,C公司与M公司注册信息中的电子邮箱相同。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评分说明”要求,“若评标委员会组成为7人或7人以上时,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即为该投标人综合得分”。
处理理由
关于采购人D大学反映的问题1,招标文件要求“交换机生产厂商通过CMMI4级(或以上)国内认证且时间不少于3年” 的评分设置要求过高,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不符。关于采购人D大学反映的问题2,未发现评审专家打分存在畸高畸低情形,也未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审专家存在泄漏评审细节的情形。关于采购人D大学反映的问题3,仅依据C公司、M公司注册邮箱相同及M公司投标文件所列参数与投标产品的官网参数不一致,不能认定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同时,经查阅C公司与M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发现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此外,本项目还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要求潜在供应商须在采购人D大学采购信息网供应商库注册、审核通过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且要求供应商办理入库注册必须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招标文件要求“若评标委员会组成为7 人或7 人以上时,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即为该投标人综合得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 号)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本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采购人D 大学反映的其他问题缺乏事实依据。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责令采购人D大学限期改正。在行政处罚阶段,财政部向采购人D大学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采购人D大学申辩称,其要求供应商在注册入库时要求其提交“开户许可证、近三个月纳税证明材料、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凭证等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关于采购人D大学的申辩理由,财政部认为:采购人可以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但是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应前置到报名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采购人D 大学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