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姜爱华
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立法的目的、宗旨基本一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也对一些冲突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融合,但目前仍存在有较大的分歧。“两法”在法律类型、交易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有交叉、有差异,从而导致工程采购领域采购规则相互打架的情形。关于两部法律的融合问题,已经成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一项急需解决的议题。
首先是工程类适用法律选择的问题。由于顶层设计不到位,仍然解决不了一些很现实的问题,比如,一个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如果招标失败,那么又涉及适用政府采购法,这会带来较高的制度转换成本。其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界定仍然模糊。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要对象包括工程,但也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对实际部门而言,会遭遇法律适用不清的问题,如,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空调设备到底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全国各地做法不尽一致。再其次,法律类型不一致带来监管难题。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而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按照目前二者在工程领域的对接,会出现“招标采购”的工程仅接受了招标投标法的程序规范,而“非招标采购”的工程则接受了政府采购法从预算安排、需求确定到采购过程直至采购结果管理的全过程的规范。另外,两部门对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也不协调。由于政府采购法主要是由财政部牵头实施,而招标投标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仍然存在不同采购对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一致的情况,给实际部门带来操作难题。
关于“两法”如何统一,笔者认为要从有利于政策功能发挥和统一采购管理的角度,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关系,建立一部能够覆盖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公共采购法。